《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》规定
第 23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初级工:
在同一职业(工种)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:
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的。
第 24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中级工;
取得年申报职业(工种)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;
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;
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学校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(工种)工作。
第 25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高级工:
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四年;
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中级工等级证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。
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中级工等级证书。
第 26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技师:
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(工种)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累计工作满十五年;
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、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,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,深圳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;
获省级、深圳市市级技能术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。
第 27条: 具有技师资格,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受聘五年以上者,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