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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》规定

第 23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初级工:

•  在同一职业(工种)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:

•  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的。

第 24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中级工;

•  取得年申报职业(工种)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;

•  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;

•  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学校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(工种)工作。

第 25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高级工:

•  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四年;

•  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中级工等级证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。

•  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(工种)的中级工等级证书。

第 26条: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报考技师:

•  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(工种)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累计工作满十五年;

•  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、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,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,深圳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;

•  获省级、深圳市市级技能术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。

第 27条: 具有技师资格,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受聘五年以上者,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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